若在订约之时,对方未能充分提示,导致本方有可能错过或忽视其中与自己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条款时,那么我方则有权据此主张这些条款并非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在此意义上说,我们所说的“格式合同”应当被视作完全由各类格式条款所构成的合同,而仅有部分条款采取了格式条款的形式进行表述,这样的情况便可视为普通合同中存在的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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