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方将婚前的财产在婚后进行变卖,然后将出售房屋的资金在用于购买新的房产。那么虽然按照法律规定,第二套重新购买的新房产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因为该房产里面有部分资金来源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所以对于这部分财产应当作为个人财产来进行认定。所以如果在离婚的时候,对于这部分财产应当先行剔除,剩余的部分才可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一、请问股票收益是共同财产吗?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股票的增值利益从法律性质上来看,与孳息有着本质区别,所以股票的增值部分不应当被视为孳息。其次,股票的增值部分是否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就要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如果是在婚前买入股票后一直未加操作管理而产生的股票增值,那么增值部分应当视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果在买入股票后进行了积极地管理操作,或者以婚后财产追加投入的,应当视为投资所得收益,其增值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你们婚姻存续期间,对方对婚前所购买的股票进行了积极的操作管理,并以家庭收入参与股票投资中,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这部分的股票增值部分应当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有权要求法院将此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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