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威胁手段来诱发他人实施盗窃行径,无疑已经构成了盗窃罪这一严重的法纪问题。
实际上,这种行为充其量不过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一种形式罢了,而从法律角度来说,威胁他人进行盗窃也是被定性为共犯的。
因此,威胁者需要对此类犯罪活动负起相应的刑事责任。
毕竟,这种以恐吓手段催生他人萌发犯罪构想并付诸行动的做法,本质上就是怂恿他人从事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