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原则:相邻房地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应当遵循不损害其他相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如果权利的行使对邻居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邻居有权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在处理周边关系时,周边各方应本着生产有利、生活方便、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的原则,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相邻关系中经常行使的权利:
<1。土地、建筑物范围内的历史通道,相邻双方有通行权,土地、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拦;因建筑施工、铺筑、架线等需要临时占用对方土地的,对方应给予方便,但施工方应合理使用,竣工后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2。对于天然水,相邻各方均有使用权,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如需通过对方土地排放,对方应予以允许,但用户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赔偿对方损失。在建房子、挖沟渠时,必须与邻居住宅的房地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居的房屋地基,不得将屋檐水或自来水洒到邻居的土地或房屋中,不得影响他人的通风、采光或生活;相邻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响他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坚固和正常使用的,对方有权责令其砍掉根枝或者砍掉竹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十四条房地产相邻权人应当按照生产便利、生活便利、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十六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天然水的利用应合理分配给相邻的房地产权利人。对于自然水的排放,应尊重自然流向。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因通行需要使用土地的相邻权利人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八十八条房地产权利人必须利用相邻的土地、建筑物建造、修缮建筑物,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管道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八十九条建筑施工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阻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和采光。第九十条房地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第九十一条房地产所有人挖掘土地、修建建筑物、铺设管道、安装设备,不得危及相邻房地产的安全。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利用相邻不动产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道等,应当尽力避免给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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