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本省《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于每月十五日前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包括职工个人应缴部分),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无法核定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根据国家有关工资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一般包括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职工本人工资是指单位为补偿劳动者所消耗的体力或者脑力劳动而给他们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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