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新的相关法规条文,所购置的房屋内的道路或其他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那些业主共享的停车场所和建筑小区内的公共空间、公用设施及物业服务用房,所有权都应归属于全体业主。
换句话说,只要是业主共同使用的部分都会被视为属于业主集体所有。
此外,如果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是其他负责管理的公司等以各种形式利用了业主共有的部分产生的收入,这笔收入在扣除掉一定的合理运营成本之后,同样应当归还给业主。
因此,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是在小区公共区域上取得的收入且扣除合理成本后,理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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