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一、办理需要的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户口本;
(2)申请人的原身份证(使用期满、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
(3)当地派出所的《数码照相回执》;
(4)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二、办理的流程
(1)一般情况下,办理身份证最好提前三个月正常办理。
(2)准备好钱带好以上的材料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并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3)工作人员审核提交的材料,确定无误后到特定地点拍照,并且按压指纹,缴纳费用,最后给申请人开具《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和发票;
(4)在相应时间内,持凭证到派出所领取证件;一般情况下30个工作日都可以领取,或是10个工作日邮递快递到指定地点,并且要上交旧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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