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双方在离婚问题上产生争议且仅有单方面表达意愿,那么该情形下,协议离婚显然是难以实现的。
因此,受诉方可通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书,以此来宣告其结束与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并要求对这段婚姻做出实体性的裁决。
同样地,申诉人还需指明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以支持其主张,以便于法庭审理和确认感情已经严重到无法挽回的地步。
待受理法院对于离婚诉求进行充分调查并进行了庭审之后,倘若确定感情破裂的实质性原因,同时也否定了修复婚姻的可能性,那么法庭便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让离婚申请得以实现,发布执行离婚判决的通知书给双方当事人。
然而,如果申诉人对此裁决提出上诉而未提起上诉,那么此项离婚判决将会被视为最终裁决,自公告之日起即刻生效,至此,这段婚姻将正式终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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