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确定,福建省二胎生育政策如下:
第九条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二)患不孕(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三)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四)夫妻一方因工致残伤残等级为四至一级,或者因公致残伤残等级为五至一级;
(五)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
(二)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
(三)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
(四)只有一个女孩。
夫妻双方均为渔民或者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现仍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参照前款第五项规定执行。
福建省单独二胎最新政策
一、自2014年3月31日起,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授权,结合福建实际情况,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以《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形式修改相关条款。
二、可以申请单独两孩政策的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一方为独生子女;
(2)双方只有一个子女;
(3)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本省。
三、独生子女的界定
除《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界定的“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独生子女:
(1)本人曾经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未生育子女死亡,其为父母现存唯一子女的;
(2)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且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独养子女的;
(3)双方生育一个子女后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收养一名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或者收养一名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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