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价格争议后如何调解?
时间:2023-05-06 22:51:29 4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承担。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价格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有具体的价格争议调解请求、理由及事实依据;(四)当事人双方同意调解;(五)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范围。不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范围的:

1、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的;

2、涉嫌价格违法,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3、价格争议事项已经依法进入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程序,且已被受理的;

4、争议产生超过一年的;

5、其他不应作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情形。

受理价格争议申请后,应当启动调解程序,并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举行调解的地点和时间。可以采用电话调解、网络调解、现场调解和调解室调解等方式,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征得当事人同意,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调解。价格争议调解由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部门指定两名以上调解员进行调解。对专业性较强的价格争议调解,可以聘请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参加。调解员与价格争议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价格争议调解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调解价格争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价格政策规定,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调解过程中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调查、核实相关情况,主动向双方当事人阐明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律师补充: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部门应当及时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价格争议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可向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具有强制执行力。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愿或调解不成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部门可以作出价格争议处理意见,指导价格争议双方解决争议,并告知当事人其他解决价格争议的途径。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在一个月内将调解处理的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价格认定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调解职责、强制当事人进行调解、向当事人违法收取调解费用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价格认定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三十四条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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