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主张保护民事权益之诉的时效期间设定为三年。
若诸位的合法权益受损之事已过三年之期而未逾二十年之最长期限,则人民法院通常将不再予以保护。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人民法院亦可酌情依照各位的申请决定延长时效期间。
若当事人中的一方未能如约履行合同义务或其履行之标的与约定不符,该方便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等方面。
就诸位的实际情况而言,倘若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故意拖欠款项,诸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债务人为诸位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对因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给诸位带来的损失进行赔偿。
若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故意拖欠款项,诸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上诉,要求债务人为诸位偿还欠款及其可能产生的利息等相关损失。
然而,若诸位的债权已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且无遇上特殊情况或是人民法院并未作出关于延长时效期间的决定,那么诸位的债权可能会面临无法获得人民法院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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