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程序和条件基本步骤
(1)本人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2)本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的书面材料
(3)办案单位呈报《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审批表》,呈批
(4)领导同意后,办案单位制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通知书》,分担保方式处理(5-1)制作《担保人保证书》(5-2)制作《收取保证金通知审批表》-》《收取保证金通知书》《退还保证金通知书》、《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6)后续处理:1.已执行或者撤销,退还保证金:《退还保证金审批表》-恢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需要办何手续gt;《退还保证金决定书》(给本人)-》《退还保证金通知书》(给银行)2.没收保证金:《没收保证金审批表》-恢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需要办何手续gt;《没收保证金决定书》【适用法律】第一百零七条[行政拘留决定暂缓执行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第一百零八条[担保人的条件]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第一百零九条[担保人的担保义务以及不履行担保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一十条[交纳了保证金的被拘留人逃避行政拘留执行的法律责任]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第一百一十一条[保证金的退还]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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