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均居住在国外的华侨通过诉讼办理离婚,如果是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的,向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可以向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国外华侨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
具有中国国籍,但却不在中国居住的国外华侨的离婚案件,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既不同于纯意义上的涉外离婚案件,也不同于普通国内离婚案件的特殊性,使得人民法院在处理国外华侨离婚案件的管辖方面也相应地作了一些特殊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别适用。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国外华侨离婚案件按如下四种情况确定:
1?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和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我国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果国外一方当事人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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