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75%以上是靠代扣代缴来实现的。代扣代缴是个人所得税主要的征收方式,也是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重要的一个环节。但是,当前代扣代缴的工作却不尽人意。
据了解,一些地方的地税部门反映,代扣代缴违规首先表现在有些单位没有形成规范有序的支付和会计制度,出现随意扣缴行为,通过账外账、小金库等形式支付给职工和有关人员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附加福利的个税大都偷逃了。一位长期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告诉记者,少扣缴税款是轻而易举的事,一句话就是不走账、少走账、走假账、两本账。方式也有很多,可以通过少列计税项目、奖金、实物福利、加班费、值班费、假培训真报销等方式少扣税款。其次,一些单位故意钻法律空子,尤其是一些演出承办单位更是挖空心思偷逃税款,尽管演出双方签了合同,但走账时大都是暗箱操作打白条,扣缴义务人申报的额度大大低于实际拿走的。一些影视剧一拍完,剧组就立刻解散,税务部门只好捕风捉影,税款很难征到。
有关人士分析,很多单位在代扣代缴上进行违法违规操作,根本原因首先是代扣代缴单位依法纳税意识薄弱。某事业单位的一名退休会计说:扣多少税、怎么扣都是和领导商量的。何况国家也不在乎我们那点钱,少扣点也是为职工谋福利,我自己也是职工,不也可以少缴点。而且,大家都不觉得是违法。另一位在某企业当会计的小张说:会计说了不算数,关键是单位领导有没有纳税意识,但是大多数领导还没有这种意识。
其次是约束处罚力度不够。新《税收征管法》出台前,老《税收征管法》对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代扣代缴只是单位的一种良心行为,做得好与不好,只能靠代扣代缴单位的自觉。因此,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较多,税务机关对此也没有强有力的制约手段,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代扣代缴的刚性。
为改进和强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国家制定了很多这方面的法规。1994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下发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等文件。新《税收征管法》又进行了补充完善,其第69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代扣代缴工作还没有完全到位,需要继续强化。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说,目前要解决代扣代缴存在的问题,主要靠提高代扣代缴单位的自觉性、落实征管制度和办法以及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具体应从四个方面进行重点加强:一是各地税务机关继续贯彻已有的个税代扣代缴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提高;二是结合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向扣缴义务人广泛宣传,对重点税源单位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使其明确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知晓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方法和有关要求,尤其是要严格明确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三是要尽快办理扣缴义务人登记,建立扣缴义务人特别是高收入行业、单位的扣缴义务人台账;四是地税部门应高度重视代扣代缴工作,加强专项检查力度,对不扣缴造成税款流失和扣缴工作做得不好以及长期零申报的扣缴义务人进行重点检查,并严格按新《税收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罚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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