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或者遗弃被继承人且情节达到严重程度的,会丧失继承权。此外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还包括: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法律责任
对家庭成员的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进行摧残,使他们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的形式,如打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也可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如在得病时不予医治。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抚养、赡养、扶养的另一方,故意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行为。遗弃一般表现为不作为的方式,依法应为而不为。
为了预防和减少虐待、遗弃行为的发生,首先要加强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破除家长制封建残余的影响;其次,对于实施虐待和遗弃行为的人,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最后,对虐待、遗弃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该法又规定: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所说的扶养,应作广义理解,包括扶养、抚养、赡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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