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涵盖了物质损失与精神伤残两大方面的补偿。
其中,物质损失部分主要涉及到财产损失的赔偿,即赔偿因离婚行为导致过错方所承受的实际财产价值的减少。
而精神损害部分则主要针对受害方进行权益维护,通过提供必要的精神抚恤来缓解受伤害者所遭受的心理压力以及情感痛苦。
在计算具体的离婚损害赔偿金额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点关键要素:
首先,赔偿金额需满足可以适度缓解婚姻无过错方在精神层面所遭受的创伤及痛苦,并且使之得到安慰,同时还应结合受理该诉讼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水准作为衡量标准;
其次,赔偿金额的设定还需要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以此实现对有过失方的有效制裁;
再次,应根据过错方的侵害过程、手段、场所、后果及其影响力等具体因素,以确认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从而更好地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遭进一步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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