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底,我与谭某签订了一份购房确认书,打算将我的一套二手房卖给谭某,对方先付了5万元定金。确认书中确定了购房价格和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具体时间。
但是,在签正式购房合同前几天,谭某致电要求重新谈价格,我不同意。到了约定的签约时间,对方迟迟不露面,我电话联系他,他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就是不来与我签合同。
我现在该怎么办?我可以以谭某违约在先为由,不把房卖给他吗?——李先生
xx律师事务所叶xx律师回复:
如果约定的签约期满,购房人仍不来签正式的购房合同,作为出卖人有权解除双方的购房确认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李先生与谭某订立的购房确认书属于预订合同性质,在确认书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双方都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谭某在约定时间没有前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是对李先生的违约,李先生可以以对方违约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来解除确认书即预定合同。
对方支付的5万元应按定金的规定处理,给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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