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收养程序如下:
1、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登记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对收养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3、审查合格后,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一、收养弃婴怎么办理手续
收养弃婴由收养人带齐相关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手续,登记机关在登记前予以登报公告,没有孩子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对收养人进行审查,符合收养条件的,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
二、供养关系证明怎么开的
收养关系证明应当找民政局开。收养人和送养人达成收养协议后,应当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应当从登记之日起成立,当事人要开收养关系证明的,应当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开,收养关系只有经过民政部门的登记,才具有法律效力,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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