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涉案财物怎么处理
时间:2023-11-29 08:54:21 8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涉案财物怎么处理

1、涉案财物中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应当返还;作为证据使用的,随案移送;已经拍卖、变卖的应当返还价款。侵犯国有财产,被害人无人受领的上缴国库。

2、法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经审查,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应当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上缴国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判决返还被害人的涉案财物,应当通知被害人认领;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满三个月无人认领的,应当上缴国库;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申请退库予以返还;原物已经拍卖、变卖的,应当返还价款。对侵犯国有财产的案件,被害单位已经终止且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或者损失已经被核销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上缴国库。

二、刑法关于涉案财物的规定有哪些

1、本规定所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2、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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