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惠城区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4:44:08 4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1、举办民办幼儿园(托儿所)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托儿所)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办学方案,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符合广东省规范化民办幼儿园设立标准的办学场所,园舍独立(桥东、桥西、江南、江北、龙丰片区园舍可相对独立),三层楼以下,房屋结构及质量符合有关安全要求;选址合理,周边没安全隐患,符合我区幼教发展规划;

4、有符合民办幼儿园(托儿所)任职资格与条件的园长和教师、保健医生等教职工;

5、有保证民办幼儿园(托儿所)正常运行的经费来源;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材料

申请报告应当使用示范文本,包括如下内容,并经举办者签字(含指模)、盖章:园舍、场地、设备设施、经费、内部管理机构和岗位设置、工作人员到位情况等。

参考区教育局与区民政局共同制订的“惠城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章程示范文本”,并经首届董事会成员(5人以上)签名和盖骑缝章(个人举办者盖每位举办者的骑缝指模)。

提交原件2份

1、标有详细尺寸和各区域面积的园舍建筑设计图或分层平面图(建筑设计图验原件交复印件,分层平面图交原件)。2、室内外使用面积统计表。3、从三个以上角度反映校园外观及周边环境的图片5张及多角度反映活动室、功能室情况的图片5-8张(交打印图片)。4、属租房办学的,还需提交有效租赁合同。

1、建设部门出具的校舍《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证书》或房屋结构安全检测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注明教学用途,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明确抗震等级有效年限的的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验原件,交复印件)。2、注明教学用途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3、防雷合格证(验原件,交复印件)。4、环境检测合格意见。

1、园长(负责人):身份证、大专以上毕业证、教师资格证、一级幼儿园职称证、须在幼儿园任教5年以上工作经验,园长上岗证和聘用合同。2、园医:身份证、毕业证、上岗证。3、财会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会计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举办者登陆惠城区人民政府网上办事大厅,通过网上在线申请,网站接收申请材料后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即时反馈给申请人。

2.受理。惠城区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受理业务后,以短信方式告之教育局。

3.审核。教育局网上行政审批系统操作人员审核举办者上传资料,核对信息,察验无误后,逐级网上系统审核。

4.现场考察。由区教育局组织专家评议组对办学场地进行实地查看,提交系统作出是否同意办学答复。

5.局长办公会审批。符合办学条件,办学场地达标,提交系统作出是否同意办学答复。

6.系统窗口办结。正式批复送达后,系统操作办结该项业务。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人向窗口递交申请资料。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经审核,申请资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惠城区教育局组织评议专家组对办学场地进行考察评议。

4.审批。经书面审查和完成现场考评的,评议专家组签署意见后呈报局分管领导审批,报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作出审批决定。

5.公示。对审批通过的,将在惠城区教育局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6.决定。公示无异议的,惠城区教育局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发送《关于同意××××筹设(设立)的批复》。对审批不通过的,惠城区教育局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7.发证。对予以许可的,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惠州市惠城区麦地东二路4号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城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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