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怀孕被解雇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两种比较典型的情况:
一是双方签了合同,用人单位发现女工怀孕了,就利用合同期满等借口,不再和怀孕女工续签劳动合同,自然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二是女工在合同期内怀孕,单位知道后,借故调换工作岗位、降低薪水,逼怀孕女工自动离职。
面对孕期被辞退的女职工,可以先与单位协商,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辞退决定,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直至哺乳期满为止,同时,按原工资标准补发工资,如果有拖延支付工资的行为,则另行主张25%的经济补偿金。
在我国,关于孕期女职工被辞退问题,涉及的法律主要有《劳动合同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
(一)《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没有严重过错,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
(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只要出现严重违纪或严重失职,用人单位就可以除名,并且不给补偿金。
孕期被辞退赔偿标准
1、孕期被解雇,是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即每做满一年有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2、如果孕期职工不存在法定过错,单位是不得解除劳动关系,是可以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关系。
3.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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