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解决医疗纠纷的可行性
1、医患之间的纠纷是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医院和患者之间在诊疗活动中所发生的纠纷。这些纠纷是属于当事人可自由处分的,并且具有财产性的事项,因此无疑是可以通过仲裁方式予以解决的。
2、仲裁制度从诞生以来,就是以解决纠纷的一种面目出现的。医疗纠纷属于纠纷的一种,理当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
3、我国的《仲裁法》第3条明文禁止仲裁的事项只限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医疗纠纷并未列入其中。在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医疗纠纷当然是具有可仲裁性的。
4、外国已经通过仲裁方式处理医疗纠纷,并且效果很好。这说明在我国也存在利用仲裁制度解决医疗纠纷的可行性。
二、一般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医疗纠纷的处理办法是:先平复患者家属悲愤的情绪,让双方当事人能够平心静气的进行协商。但协商不成的可以让不服的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三、医疗纠纷处罚
1、对发生医疗纠纷的科室和当事人,无过失的,免于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2、对因医疗事故引发医疗纠纷,或因医疗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科室给予经济处罚,当事科室承担经济损失总额的40%。
3、对引发医疗纠纷的责任科室,在接到医疗纠纷投诉当季的质量考核中,根据情节轻重,酌情扣分或否决。对因医疗纠纷(包括当年及以前的医疗纠纷)造成全年经济损失累计达到或超过万元的责任科室,在当年的各项评比中一票否决。
4、对引发医疗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及降级、降聘使用,工作岗位另行安排。经济处罚:相关责任人承担经济损失总额的10-15%,科主任承担经济损失总额的2%,科副主任承担经济损失总额的1%。
5、科室未完成年度医疗安全责任目标,扣发第一责任人年度兑现金5%,扣发第二责任人年度兑现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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