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同的标准,公司股东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是指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材料中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也称为隐名投资者和实际投资者,显著股东是指正常状态下出资情况与登记状态一致的股东;
2、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是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3、创始股东和一般股东创始股东是指组织成立公司、签订设立协议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认缴出资、对公司设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人。一般股东是指因出资、继承、接受赠与而取得公司出资或股权,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可以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分为以下几类:
1.投资经营决定权
这是指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作出决定。
2.人事决定权
股东会有权选任和决定本公司的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对于不合格的董事、监事,有权予以更换。
3.重大事项的“审批权”
重大事项审批权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1)审议批准工作报告权。股东会有权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和监事会、监事的报告。
(2)审议批准经营管理方面方案权。即公司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向股东会提出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进行审批。
4.重大事项“决定权”
股东会有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5.公司章程修改权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因此应当由股东会修改,而不能由董事会、监事会进行修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其他职权。
这里的其他职权是指按照公司章程的确定的其他特别的职权。
股东会可以说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但并不是公司所有的事情决议都是由股东会负责的,一般每一家公司对于股东会具体由哪些职责有着明确的规定和划分了界限,这样做的好处是以免董事会的人越界而乱用职权,这样做对于公司权利的制约和平衡都有好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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