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过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时,应当注意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通过录音设备、录像设备对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声音、影像完整录制和保存,同时保证原始载体的完整性。
2、录音录像遗嘱录制过程中需要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保证录音录像遗嘱的真实性。见证人应与遗产继承无利害关系。
3、在录音或者录像的开头必须由遗嘱人宣示所录内容为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在录音或者录像中明确自己的姓名、身份和录制的具体时间。
4、录音录像遗嘱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5、遗嘱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所立遗嘱内容系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律师补充:
和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一样,在订立录音录像遗嘱时,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同时需要满足《民法典》第1140条对见证人资格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即录音录像遗嘱的见证人不得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三类人员之一,如果见证人在该条规定的三类人员范围内,那么就会因见证人身份不合法而导致录音录像遗嘱无效。
在使用录音录像方式订立遗嘱时,为保证音像资料所呈现信息的完整性,应该使用一镜到底的方式进行录制。即从开始订立遗嘱时就进行录制,直到遗嘱订立完毕为止,在此期间不要关机,不要暂停,全程无休地录制,在录制设备出现故障时应重新从头开始录制。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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