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宁居民变更民族成份所需的材料有哪些
1、父母或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父母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3、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5、申请变更人出生证
6、申请书
二、南宁居民变更民族成份的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县级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3、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审查
4、设区市民族事务部门业务科审查
5、设区市民族事务部门领导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决定,并反馈给县级民族事务部门
6、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告知申请人审批意见,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三、南宁居民变更民族成份办理的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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