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乌鲁木齐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族成份更改的条件和程序〉的通知(市民宗发[2001]31号)规定:
1、未满18周岁,父母(或养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母(或养父母)要求其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
2、年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父母(或养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本人要求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
3、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子女,18周岁以前(注:已满18周岁不能变更)经由母和继父、继母和父商定,要求更改为现母和继父、继母和父一方的;
4、父母双方的民族同是少数民族,本人的民族成份因特殊原因填为汉族的,现愿意依据父母的。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未满18周岁由父母、养父母、继母和父、母和继父写出书面协议;
(3)《户口簿;
(4)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发给的证明书。
办理程序:
1、由区(县)民族工作部门初审,填写申请表后上报乌鲁木齐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西安市宗教局);
2、乌鲁木齐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审核,加盖乌鲁木齐市民族成份更改专用章上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宗委同意后发给《证明书;
4、申请人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发给的《证明书在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更改民族成份。
另外,属于工作中将公民民族写错,应查实有关证明材料,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派出所所长审批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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