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的优势在于能够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利纠纷,提高办案效率,降低诉讼成本。调解也是中国处理民事诉讼最广泛使用的方式。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是在法院法官主持下,通过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活动和方式,具有特殊的司法救济价值。我国法院调解制度采用调解与审判相结合的模式,即调解与审判可以动态转换,互动运作。法官可以随时主动决定进入调解程序,同一名法官也可以担任调解员和裁决员。在调解书交付和签署之前,当事人可以反悔
调解本身的含义包括不调查一些不清楚的事实和责任,相互理解和相互迁就,以达到在不损害和平的情况下解决争端的目的。调解的局限性在于,如果调解不是在法院或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的,则调解不具有司法强制
仲裁
指民事纠纷各方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给选定的第三方的法律制度,根据一定的程序规则和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有履行裁决的义务。仲裁通常是一种工业民间活动。它是一种私人行为,即私人判断行为,而不是国家判断行为。仲裁与和解、调解、诉讼一起解决民(商)商事纠纷
然而,仲裁受国家依法监督。国家可以通过法院干预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和仲裁裁决的执行。当事人非自愿执行的,可以在管辖区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是司法性的,是中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们普遍认为,仲裁制度的优点是程序简单,只需一项裁决即可生效;证据要求不是那么严格。例如,如果有合理的逻辑链来解释,副本也可以成为证据,这在诉讼中是不允许的;仲裁员的构成具有学者型、议题讨论深入、仲裁氛围相对宽松的特点;仲裁最明显的优点是,在涉外仲裁中,仲裁裁决一般适用于所有参加国际公约的国家。仲裁的缺点是程序性不强,成本高。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进行的活动,民事和行政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依据,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的优势在于程序性强,判决的有效性由司法手段保证。缺点是判决的有效性是区域性的。如果涉及外事,判决在其他国家无效,不如仲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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