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传真件形式签订的合同有效,但是传真件缺乏证据效力。通常而言,只有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证据才有证据效力。因此,法院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时,通常考虑诸多因素,如传真件是否是传真方所发出,接收方是否收到了传真。
一、公章传真合同纠纷诉讼受理
传真合同纠纷诉讼应采取下列方式举证:须要求对方通过操作使发传真时间、传真号码的内容显示在传真件上。承诺方,最好请要约方明确表示已收到承诺,即合同已成立,将要约方的确认传真与发出要约的传真一并留存,作为证据相互佐证。
三、传真扫描的合同证明力是什么
传真扫描的合同可以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如果合同的传真、扫描件和其他证据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则该证明力和原始合同的证明力是相同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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