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合同的签订,具体如下:
1、如果合同是通过传真签订的,应尽量保留传真原件,合同签订后应及时由双方签字确认;
2、当事人以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在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3、通过传真签字的,可以事先约定通过传真签字,注明传真号码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怎样签订完美的买卖合同
(一)合同主体
陷阱:故意将供方填成与签约人有关系,但无供货能力,且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的单位。或故意将需方填成与签约人有关系,但无付款能力,且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的单位。
注意:核对供、需双方。
(二)买卖标的物(货物)的基本情况
陷阱1:产品名称故意不写全称,混淆产品品种;或供方不写产品牌号和商标,以期达到以次代好的目的;有的供方不写产品规格型号,企图交货蒙混过关;还有的供方不写生产厂家,想用价低的档次差的产品供货。
注意:写清产品全称,写清牌号、商标,写清、写全规格、型号、写清生产厂家。
陷阱2:供方不写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以图不免费提供。
注意:要写清随机备品、数量,配件工具、数量。并将上述用品的供应办法、时间也写清楚。
(三)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方法
陷阱1:产品数量或计量方法故意约定为本企业的标准或计量方式。
注意:产品的数量应以国家统一的标准计量单位表示,没有统一计量单位的,产品数量的表示方法由双方确定,但必须具体明确,切不可用含糊不清的计量概念表述,如一件、一箱、一打等,应对双方使用的计量方法具体解释,如一件、一箱、一打等的表示,具体包括的产品数量是多少。
对某些产品,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没有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当事人商定)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注意明确什么是多交、少交和如数交付的法律概念。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运输、计量、自然、产品本身的性能等多方面原因,在发货数、实际验收数、合同规定的交货数之间,有时会出现差额,发生不一致现象。此时,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磅差和增减范围的,才能以少交、多交或如数交付论处。通常这种法律规定均为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
陷阱2:供方不写合理损耗,或将合理损耗写的较多。
注意:将损耗写清,写合理,对正负尾差、合理磅差、自然减(增)量等要根据情况,写科学。
陷阱3:供方不写随机备品或配件工具的数量。
防范:要写清随机备品数量。并将上述用品的供应办法、时间也写清楚。
(四)标的物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
陷阱1:不写质量标准;成套产品的,不写附件的质量标准;看样订货的,不封存样品。
注意:写清质量标准,是国家标准呢还是行业标准抑或企业标准成套产品的,不但要写清主件的质量标准,还要写清附件的质量标准。看样订货的,一定要将样品封存好,作为检收的标准。
陷阱2:供方故意对质量负责的条件签订苛刻一些,以期达到不负责任的目的;或者故意将质量负责的期限写的过短,使需方根本没有时间提出质量异议。
注意: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不但要写清,而且要写的科学、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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