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北京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07年8月12日,我公司与单某某、杨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经纪合同》,而单某以商业贷款(1428)的方式,以54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杨XX的房屋,建筑面积42.12平方米(以下简称XX)。合同签订时,单某向杨某某支付了5000元首付。根据协议,单先生应于2007年8月20日前到贷款公司当面签字,向杨XX先生支付首付30万元,向我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12700元和贷款服务费3200元。但我公司在通知前办理上述事项时,单某拒绝履行。而且,单某还对我公司和杨某某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某双倍返还定金,并要求我公司赔偿损失。
律师回复:
单某通过XX**公司与杨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XX**公司作为房地产经纪公司,促成单某与杨XX签订合同,双方形成了中介合同关系,所以山应该向XX**公司支付报酬。虽然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经纪合同》因单某违约未能履行,但单某仍应按双方约定向XX**公司支付中介报酬。在签订合同前,单磊说,公司没有如实告知他所购房屋属于国有房屋,辩方无法成立。鉴于XX**公司未能为单某办理购房贷款及过户手续提供相关服务,XX**公司要求单某支付权证过户费及贷款服务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后,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错误的,不予查明原判,(四)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责令撤销原判,发回原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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