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十五”期间开工建设高速公路征地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3-06-10 16:33:03 41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十五”期间开工建设高速公路征地政策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十五”期间开工建设的高速公路征地政策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2002年7月)

对于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省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公路水运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0〕77号)已作出规定。因重新修改颁布的《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对征地补偿标准作了新的规定,我们对全省“十五”期间开工建设的高速公路征地政策进行了多次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当调高征地补偿的定额补助标准。由过去的每亩定额补助8000元(不分地类,下同)调整为每亩定额补助12000元。为了减轻高速公路建设一次投入过大的压力,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即高速公路开始建设时先付每亩8000元,剩下的每亩4000元在高速公路建成后两年内还清,并由建设单位与有关市政府签订借款协议。

二、鉴于征地补偿标准每亩定额补助由8000元提高到12000元,将苏政发(2000)77号文件中的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在经批准的省辖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助费、房屋拆迁费按标准的1.2倍执行”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在经批准的省辖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助费仍按每亩定额补助12000元标准予以补偿,房屋拆迁费按标准的1.2倍执行”。

三、关于取土用地问题。从2000年开工建设的“六路一桥”来看,取土坑超过一定深度,无法复垦,如不征用,农业税不能减免,所以我们建议对取土坑深度超过3米的用地进行征用,征地补偿标准与主线相同。考虑到取土后仍可作为农用地,所以征用的取土用地原则上不执行“占一补一”。

四、临时用地、取土坑及堆土区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五、以上调整意见,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2001年已开工建设、尚未办理征地手续的高速公路征地也按此意见执行。

六、高速公路征地拆迁的其他事项,仍然执行《省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公路水运等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0〕77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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