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支持苏北经济发展有关国土管理优惠政策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支持苏北经济发展有关国土管理优惠政策的意见
根据省苏北发展协调小组会议精神和进一步支持苏北地区经济发展的要求,结合国土资源管理的具体实际,建议自2002年10月1日起,苏北地区县级以上开发区内新建的工业项目用地,除补偿农民和上缴中央的税费外,给予以下政策优惠: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省集中部分,全部留归地方,专项用于当地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省不再收取。
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部分,省里不再集中,由地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开发。
三、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实行先征后返。返回的资金由苏北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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