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应以哪一年的航拍照片为标准。目前,我国还没有规定房屋拆迁过程中应以哪一年的航拍照片作为标准,但航拍照片只是拆迁的证据之一,确定被征收房屋还需要其他证据,一般以拆迁方案公布前的拆迁方案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征求意见和根据社会意见修改。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代表、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较多的,由国务院讨论决定政府的行政会议。
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应当足额到位,存入专门账户,专款专用。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等。
市、县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补偿的宣传和说明工作。
依法被征收的,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向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分为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的农业人口,按照被征地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单位人均在征地前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被征收耕地每公顷最高安置补助标准不得超过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其他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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