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鉴定;
4、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工伤程度;
5、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工伤认定申请人所有需要更正的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申请人按照书面通知要求更正材料后受理。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向社保局提供哪些材料
1.工伤(亡)认定证或通知书、《职工因工残废证》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2.工伤救治医疗费用清单、原始发票、出院小结;3.被供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生存证明;4.街道、乡镇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五无生活来源的证明;5.民政部门对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6.养子女收养证书;7.单位证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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