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有关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当事人及其亲属参加处理交通事故时,交通费以不超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为限,超出部分不列入赔偿范围。但是,属情况紧急,需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处理事故的,其交通费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视具体情况酌定。
省外就医交通费
工伤从业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省外治疗工伤的,应当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用:
(一)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为: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二)乘坐交通工具超过前项规定标准的,按前项规定标准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三)城市内交通费不属于报销范围。
《道路交通安全》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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