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
时间:2023-04-21 15:51:49 1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京高法发[2007]97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为准确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高级法院下发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现就有关问题进行补充通知。

二○○七年四月二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

一、基层法院受理的下列一审民商事案件,立案时亦应按照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全额预收案件受理费。(一)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二)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三)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或新类型案件;(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诉讼费用速算表

财产案件受理费

标的额

费率

速算增加额(元)

1万元以下

50

1万-10万元

0.025

-200

10万-20万元

0.02

300

20万-50万元

0.015

1300

50万-100万元

0.01

3800

100万-200万元

0.009

4800

200万-500万元

0.008

6800

500万-1000万元

0.007

11800

1000万-2000万元

0.006

21800

2000万元以上

0.005

41800

诉讼保全申请费(每件不超过5千元)

标的额

费率

速算增加额(元)

1000元以下

30

1000元-10万元

0.01

20

10万元以上

0.005

520

执行申请费

标的额

费率

速算增加额(元)

1万元以下

50

1万元-50万元

0.015

-100

50万-500万元

0.01

2400

500万-1000万元

0.005

27400

1000万元以上

0.001

67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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