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房地产争议的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交以下重要的证据作为支持其主张的依据:
首先,需向法庭出示与争议物业有关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私有房屋产权证书以及建造该建筑的申请批准文件,同时还应该提供关于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果争议房屋是通过买卖、典当或抵押方式取得的,则必须提供买卖、典当或抵押契约作为佐证。
其次,原告应当向法院提供房屋座落地点、房间数量、结构类型、面积大小及其实际使用状况等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三,若争议房屋为共有财产,原告须向法院提供该共有财产的具体形式(如按份共有抑或是共同共有)。
最后,原告还可以考虑提供知情者的证人证言以增强其诉讼请求的说服力。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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