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不用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02-23 08:40:44 4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或者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二)超出保证期限的。

(三)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变更主合同的。

(四)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转让债务的

(五)主合同无效的。

一、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特殊情形有哪些?

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特殊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受雇人行为的时间地点。

这个因素对是否认定职务范围有着关键作用,行为需是劳务的时间和地点。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在劳务时间地点以外的行为均不是职务行为,还要看是否与职务有内在的关联。

(二)受雇人借职务之便为侵权行为如何认定雇佣人是否承担责任。

受雇人利用职务的机会行为与职务有内在的关联,即可以认定为是职务行为,之外即认定为非职务行为。

(三)受雇人的行为违反雇佣人禁止的事务如何认定。

一般来说要区分禁止的事务是禁止职务的范围还是禁止该职务内行为方式,如果是前者一般来说雇佣人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后者雇佣人则是要承担责任的。

(四)受雇人在执行职务行为是处理私事以及无故绕道行走雇佣人是否承担责任。

这还是要看是否与执行的职务有内在关联,还是纯粹的为个人利益,有关联就为职务行为,无关联则不认定为职务行为。

(五)受雇人的故意侵权行为,受雇人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二、承诺书有担保人吗

不需要。担保责任是产生于担保人对债权人的承诺,即担保人允诺在债务未得到清偿时,担保人依其允诺承担代为履行债务或相关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合同的效力性在于书面合同可以体现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书是当事人亲自书写并签名,所体现的内容是其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思,已经具有担保的内容与形式,虽然缺少一般担保合同的部分要素,但是不能以此认定该担保承诺书无效,而应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认定该承诺书已经具有担保合同的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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