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深化房改而不是二次房改
时间:2023-04-22 17:50:58 4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自从8月底有十几位专家学者联名上书建议进行二次房改以来,这个话题好像最近被提及次数越来越多了起来。建议者认为,目前保障性住房制度基本满足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商品住房制度满足了高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但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供给却是空白。据此,他们提出了三三制建议,主要内容是:针对三个居民阶层,实行三种住房制度、三类供地方式、三支队伍参与。建议的重点是中等收入家庭,他们提出了四定两竞公共住房,即非营利公益性建房机构和建筑开发商以定地价、定建房标准、定税费率、定5%利润率,竞房价、竞建设方案,综合打分高者得方式招标供地建设的准市场化平价住房,供应中等收入家庭。

既然建议者通过媒体公开宣传其观点,我这个耄耋老人也就该问题公开发表几点个人意见。

首先,房改的全称是住房制度改革。其释义是,通过改革停止现行的住房制度,实行新的住房制度。而在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23号文中,做出了停止公房低租金制度、推行住房分类供应制度的重大决策。尽管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与偏差,该制度到目前从未废止过。但23号文中只能做一个比较概括的安排,我们只能通过推行新制度的实践去发现问题,去补充、修改和完善。直至今日,仍然处于继续完善、深化房改的阶段。如要进行二次房改,就要停止现行的住房制度,推行新的住房制度。而建议的内容,却建立在继续实行现行的住房分类供应制度的基础上。因此,这不是一个进行二次房改的建议,而是一个为深化房改提出补充修改意见的建议。

笔者希望主管部门认真分析来自各方面的建议,积极采纳其中的可行部分;二是希望提建议者(包括我在内),要看到自己观察问题的不同角度和局限性,绝不要认为自己的建议绝对正确而要求主管部门必须采纳。

其次,建议者将形势分析为:目前保障性住房制度基本满足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但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供给却是空白。实际是,虽然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将在实施3年计划后开始接近全覆盖,但其制度本身仍须进一步完善。如果把中等收入者比重定为占全体居民的72%,我国正在着力推行的经济适用住房将主要供应中低收入者。最近几年推行的双限房和公共租赁房,也是供应中等收入者的。虽然通过以上措施,还达不到中等收入住房供给的全覆盖,但绝不是空白。

第三,在三三制建议中,一是三种住房制度,这本就是我国正在推行的住房分类供应制度包含的内容;二是三类供地方式,分类供应住房自然要分类供应土地;三是三支队伍参与,此法我国没有实行,但有很多值得商榷之处。因为我国已经拥有一支强大的、能够承担各种现代化建设任务(包括住宅在内)的、低利的建筑施工队伍,完全可以通过招标选择建筑施工队伍去建设各类住房。特别是,建设住宅只占建筑施工的一部分,建议者却要固定三支队伍来分别承担三类住宅建设任务。这样做会把有关建筑施工单位的业务限得过窄过死,会在住宅项目招标时减少大量竞参单位,会因各类住房建设任务每年的变动而造成有的队伍窝工、有的承担不了。

新加坡的中低收入者住房由政府的建屋局組织建设,建成后由建屋局分别出售给中等收入者或分配给低收入者。这种办法有两大优点:一是,由建屋局通过招标直接委托建筑施工单位建房,可以省去一大笔经由房地产企业开发耗去的费用和获取的利润;二是,可以有效地调控住房的套型、价格和供应对象。借鉴新加坡的办法,并结合我国政企分开的实际,我建议在城市政府或区政府下成立事业性质或非营利性质的社保住房管建所或公司来承担与新加坡相同的任务。因为这一建议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未得到采纳,但其可行性明显偏优。

最后,解决中等收入者的住房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简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中等收入者人数众多,而住房消费能力相对贫弱,从而增加了解决住房问题的难度;只有解决好中等收入者的住房问题,才能全面实现住有所居,才能有效地解决房价过高等突出问题,因而十分重要;只有在实践和发展中不断地补充修改完善,才能建立起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中等收入者住房制度;要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优先提高中低收入者的收入,让中等、中低收入者买(租)得起相应的社保房;政府对中等收入者提供的住房社会保障要适当而到位,住房套型、价格和供应对象要严格控制,并可适当借鉴新加坡组建和管理社保房的办法;要在中等收入居民中树立起住房梯度消费、理性消费的理念;努力培育一个有利于梯度消费的、租售并举的住房市场;切实加强管理,如果管理无力,再好的制度也会在执行中走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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