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什么
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同时对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有三条重要的限制:
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违反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3.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
二、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我国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
1.土地所有权是一项专有权,其权利主体的特定性。
2.交易的限制性。土地所有权的买卖、赠与、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投资,均属非法,在民法上应视作无效。
3.权属的稳定性。由于主体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处于高度稳定的状态。
4.权能的分离性。为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法律将土地使用权从荒山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物权形态并且能够交易。
5.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即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性,就是说一块土地只能有一个所有者,不能同时有多个所有者。
6.土地所有权的追及力。土地为他人非法占有时,无论转入何人或何单位控制,所有权人都可以向他主张权利。
三、土地所有权的分类
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是由各个独立的集体组织享有的对其所有的土地的独占性支配权利。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是耕地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还包括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土地。法律没有规定为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对国有土地享有独占性支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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