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7日,江苏省确定了当前盗窃公私财物价值的数额标准,其中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4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这一准则已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准许,并在全省执行。
2013年8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和江苏省公安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的实际情况,共同确定了该省当前的联盟状况。该准则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准许后已下发全省执行,具体准则为: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4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2013年盗窃罪司法解释
2013年盗窃罪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盗窃罪审判标准作出的司法解释,旨在规范盗窃罪的审判工作,提高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该司法解释对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盗窃罪刑罚的适用、盗窃罪案件审判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对于盗窃罪案件中涉及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盗窃罪罪犯的前科情况等细节问题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以期为司法机关在审理盗窃案件提供更加明确的审判标准和裁判依据。
总的来说,2013年盗窃罪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盗窃案件的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应当依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依法审判盗窃案件,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平正义。
2013年8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和江苏省公安厅共同确定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4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这一司法解释旨在规范盗窃罪的审判工作,提高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为司法机关在审理盗窃案件提供更加明确的审判标准和裁判依据。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应当依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依法审判盗窃案件,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平正义。
江苏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苏高法[2013]224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实际状况,确定我省执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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