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出现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信息,可以被认定为一种违约行为。为此,这个违约责任应当由房地产开发商来承担。考虑到销售广告中所提供的对于即将开发出售的商品房及其相关设施的说明和承诺具有明确性和具体性,这些因素会对购房者是否决定签订购买合同以及房价的最终定价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我们应该将其视为合同条款的一个组成部分。当开发商未能履行这些承诺时,他们便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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