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将从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不得包含物业升值、投资回报等误导、欺骗公众的内容。《办法》第三十九条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罚款,若造成购买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办法》作为地方性政府规章,是对开发企业宣传或者销售商品房行为的明确规范,有利于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和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其中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不得包含物业升值、投资回报等误导、欺骗公众的内容,并非独创,而是强调,是因为此种广告宣传行为构成违法,属于虚假广告。
1998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订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暂行规定》是部门规章,具有法律效力,因而如果广告宣传涉及物业升值、投资回报等内容,则属于违法。
今年8月25日,《广告法》修订草案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除了对明星代言更多规范,广告须先用过等外,还明确界定了属于虚假广告的四种情形,其中就包括:推销的商品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广告宣传涉及物业升值、投资回报等内容,无疑会产生误导、欺骗公众的效果,对消费者购买行为具有实质性影响。
房产广告宣传涉及物业升值、投资回报等内容,属于虚假违法广告,实践中会产生诱导性购买效果,产生消费误导,也为今后商品房矛盾纠纷大量发生埋下隐患。
审视我国现有的商品房销售广告立法,体系还比较薄弱。存在着不系统、操作性不强、法律位阶不高、执法不利、缺少对房地产广告,特别是商品房销售广告的监督和管理等问题。除了《广告法》的笼统规定,就《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而言,仅属于部门规章,法律位阶不高,而随着社会经济水平不断提升,相关罚则也滞后于形势发展,显得不够有力,对打击各种房产虚假广告不利。这就要求通过立法的修订完善,补强法律的短板。
上述《办法》规定,处以5万元罚款,实际超过了《暂行规定》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要求,作为地方规章,其有益尝试体现了法律、条例的与时俱进。而即将修订的《广告法》,更将明确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以及升值投资回报承诺。这就意味着,房产广告宣传不得涉及融资、物业升值、投资回报等内容,将从部门规章、地方规章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加上新消法的施行,通过法制的统一、全面实施,国家对此类虚假违法广告的打击将更有力,广告市场将更为有序规范,消费者权益也将得到更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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