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走破产程序后果
从程序角度,根据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类资不抵债的情况可以并且必须走破产程序,否则不能顺利注销。
二、破产清算程序终结的方式
在破产财产的最后分配完结之后,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在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分配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件。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也应当作出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要求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还应当予以公告。
上述就是企业倒闭清算程序,清算组织在清算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其中的法定步骤进行。如果发生清算组织私吞公司财产导致公司的合法利益和债权人的债权收到侵害的时候,由清算组织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清算组织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之内完成清算。
三、被执行人破产清算立案如何执行
企业作为被执行人在执行的过程中破产的,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程序中止,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恢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执行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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