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申请表;
2、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
3、主合同及著作权质押合同;
4、作品权利证明;
5、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共同著作权人的书面协议。
一、质押合同登记的申请
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但出质人或质权人中任何一方持对方委托书亦可申请办理。
(一)应当提交的文件
当事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
1、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申请表;
2、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
3、主合同及著作权质押合同;
4、作品权利证明;
5、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共同著作权人的书面协议;
6、向外国人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
8、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质押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址;
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出质著作权的种类、范围、保护期;
5、质押担保的范围;
6、质押担保的期限;
7、质押的金额及支付方式;
8、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著作权质押合同不予登记的情形
著作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给债权人,以著作财产权担保债权的实现。如果将来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债权人享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到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著作权质押合同自《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起生效。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人依法提交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文件的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质押合同,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
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著作权质押合同内容需要补正,申请人拒绝补正或补正不合格的;
2、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
3、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不受保护或者保护期已经届满的;
4、著作权归属有争议的;
5、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
6、申请人拒绝交纳登记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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