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毛形象塑造者张xx遗孀冯雏音女士关于对江苏三毛集团公司注册的第1132512号三毛及图商标提出撤销注册不当的申请,近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决。
把艺术形象定名为三毛,是张xx先生创造并早已为公众熟知。三毛的名字与图形是不可分割的,江苏三毛集团公司把三毛形象作为明显地会产生混淆误认或其它不良影响,并阻碍了权益所有人———冯雏音用自己的在先权申请注册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张xx先生的《三毛流浪记》创作于1947年,迄今为止仍属中国影响最大的连环漫画之一。连环画主人公三毛的大脑袋、圆鼻头,仅有三根头发的小男孩形象已深深印在人们脑海中。形象原创人张xx先生对该美术形象享有版权。1992年张xx先生去世后,该版权由张xx之妻冯雏音女士依法继承。
三毛集团在第25类披肩等商品上注册的三毛及图商标,使用了三毛文字和具有独创性的三毛漫画形象,仅将该形象中的三根头发稍加改动,其整体已构成对他人作品的抄袭模仿,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依法受到保护的版权,已构成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商标。冯雏音对三毛集团公司注册的第1132512号三毛及图商标所提注册不当理由成立,该商标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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