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分红权的形式如下:1。按上市公司当年利润分配现金。按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新股。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
从法律层面上讲,股东分红权是一种自利性权利,是以投资者作为股东的个人身份为基础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一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人侵害,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寻求自救。例如,为维护自身利益,需要召开股东大会或修改分配方案或司法救济。从理论上讲,股东分红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不受公司章程和公司机关的剥夺和限制。但事实上,由于股东权利体现为请求权,其实现是有条件的:
(2)应满足的条件
(1)按当年利润分配现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2弥补并结转亏损;
(三)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二)除符合第一项条件外,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已全部募集并间隔一年;
2公司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预计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润。
(3)公司除满足第二项第1-3款的条件外,还应在最近三年内实现盈利并向股东派发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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