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浦东法院受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标的物系被司法查封的房产。审理中,合同双方一致要求法院主持调解,以达成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目的。然而,这一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遭到驳回。
高某因投资需要,与李某夫妇协商,决定购买他们位于浦东、闸北的8套房屋。2012年6月27日,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1000万元的收购总价。协商中,高某被告知房屋上有900万元银行抵押登记并承诺房屋首期转让款将专项用于清偿银行抵押。随后,高某按约支付了购房款900万元,以便对方用于清偿银行抵押。
可意想不到的是,李某夫妇的房屋已被法院司法查封,无法继续履约。买卖不成,高某非常懊恼,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与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但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本案中,系争房屋均处于司法查封状态,禁止转让。在此情形下,原被告要求法院来主持调解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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