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查封资产可否解封
根据法律的相关的规定是可以解封的,解封是指,被查封的资产因法定查封期限届满或者已经强制执行完毕,经被查封财产的当事人申请,法院作出予以解封的决定并执行。
(一)法院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二)提交法院解封房产的法律文书;
(三)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解封处理。
二、法院查封房产的法定程序是:
(一)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二)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分下列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
1、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的,应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2、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
3、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三)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三、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有: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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