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太原XX等14家物业公司违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10月13日,太原市物价局作出责令12家物业公司除在限期内进行公示外,并分别处以法律最高限额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YY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作出先退还用户多收价款,视情节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
上周,太原市物价局在开展的全市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专项检查中,发现太原市XX物业管理公司等14家物业公司存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公开公示服务内容和标准,未及时更换公示牌(栏)以及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超标准收取用户车辆停放费用等问题。太原市物价局认为省城部分物业公司的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XX等13家物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对ZZ有限公司管理的某物业小区未及时更换公示牌(栏)的价格违法行业责令其限其整改。
太原市物价局提醒广大物业服务公司,在经营服务过程中一定要做到明码标价,公开公示服务内容和标准,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广大市民若发现身边有价格违法行为,应及时向12358价格举报中心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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